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24〕123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24年11月4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年11月21日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南大校发〔202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学校拨划的科研启动费等与科研相关的经费。凡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上述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分为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决算审核。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科研项目管理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结余经费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可以为:单次单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单次多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的科研经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的科研经费审计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为: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业务环节是否规范; (二)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三)涉及外拨经费的预算,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四)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五)预算执行是否有效,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问题,是否存在向预算外单位拨款的问题; (六)科研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七)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列支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的问题; (八)外协、外包业务合同的订立、审批是否规范,合同执行是否有效; (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购买物资、设备或服务等; (十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十二)间接费用计提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十三)科研绩效发放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十四)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并按规定结清; (十五)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十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决算审签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财务处审核签章的决算表,在规定上报期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下列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科研项目任务书; (二)结项报告书或科研经费决算表; (三)财务收支明细表;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审签意见由审计处财务审计负责人签署。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存在重大问题而不予审签的项目,审计处商科研管理部门并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审计处可以会同纪检部门、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抽查审计范围,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实施前,审计处应进行审前调查,向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及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了解项目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现场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项目负责人、抄送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及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涉及需由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的资料,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涉及的审计资料主要有: (一)被审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被审项目的申报书和经费预算; (三)被审项目的科技合同(协议书); (四)被审项目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有效性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修改后,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对在科研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南大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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