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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2  点击量:  责任编辑:admin

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3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及《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附属医院及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机关处室、业务单位、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单位、校有产业、科研等机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附属医院等学校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和学校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同一岗位任期满两届没有发生岗位变动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其离任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机关处室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业务单位、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单位及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在以上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同时关注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权限与义务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有关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四)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校长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审计部门将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定后,由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可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诉;审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调查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按照有关规定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六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以下界定。
(一)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并向联席会议报告结果。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部门统一编号,主送校长,抄报校党委书记,抄送党委组织部,秘级定为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审计取证的事项严重失实的;
     (二)徇私舞弊,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三)玩忽职守,未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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