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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02  点击量:  责任编辑:admin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大字〔2021〕86 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业经 2021 年12 月 14 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共南昌大学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
南昌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履职尽责情况,揭示问题,提示风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推进所在单位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和学校经济事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任现职不满 1 年或已审计未满 1 年离任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为主,任现职超过 5 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中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同步实施审计,分别认定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党(群)政部门、教学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有和学校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学校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坚持重点审计与一般审计相结合,做到分类审计、注重实效,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一)校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含财务切块管理单位)、代表学校履行人财物管理使用支配职责的单位(含安全与后勤保障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依规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资金使用管理量较大且任期内有过一次以上年度部门预算超 1000 万元(含)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依规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三)履职尽责不力、单位发展存在问题且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根据学校要求必须依规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四)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单位领导干部,结合学校党委巡察、财务专项审计、离任交接核查等形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数据库,做到动态管理,规范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由学校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独立承担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事务对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法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合署办公。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落实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新做法新经验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征求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党委组织部商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直接确定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学校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和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任职期间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重一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以及其他重要项目的决策、管理、执行和效果(绩效)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四)本单位预算安排、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六)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校有企业、附属单位(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应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上缴和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对本单位作为出资人的经济事项的监管情况;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根据高等教育特点,制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重要风险提示清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推进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实施。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四个阶段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位,抄送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等。
(一)审计进点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多个单位集中举行的进点会议,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二)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审计组应当听取校长、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及其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应当听取或面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考察考核、巡视巡察、群众反映、调查处理等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书面述职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编制、产权情况、重要投资合同等;
3.单位管理情况,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内控制度,重要事项包括重要投资决策、诉讼、资产损失情况;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以及发展规划、目标责任书、各类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请示报告、业务档案等材料;
4.财务收支资料以及财经制度、重要经济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5.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6.以往审计整改资料以及其他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材料;
7.审计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测评、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查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情况,获取审计证据。
(六)审计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审计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并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建立审计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就审计发现问题的沟通交流、讨论确认机制,确保审计事实清楚、依据明确、评价客观。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阶段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并报送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履行职责特别是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他监督部门以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过程中发现并已纠正的问题,列入即审即改范围,其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专项反映。
(二)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其分管(联系)校领导;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意见。
(三)审计报告(附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送协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送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校内主管部门。
(四)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报告其分管(联系)校领导。根据需要,也可以以会议形式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阶段工作包括:移交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
(一)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向协管校领导、校长和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查核、处理、处罚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处理。
(二)审计发现的有关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可以“审计意见书”等形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联系)校领导,列入审计整改范畴。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送达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申诉。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依规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列入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合理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或未完成上级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或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要事项,但决策不当(失误);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或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制度。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审计结果运用与审计整改工作,听取最终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以及
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将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三)纪检监察、党政办公室、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规依法推进审计整改,加强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 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作出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升效能;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党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南大校发〔2014〕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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