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24〕124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采购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采购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24年11月4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年11月20日 南昌大学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审计是指学校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部门(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审计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 (二)对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合同进行审计; (三)接受和处理自主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 第四条 凡利用学校预算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医疗等方面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所有货物、服务、工程等无论经费来源及金额大小均属审计范围。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自主采购方式分为比价、比选、商谈和定向采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的全链条环节,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立项审批、市场调研、需求确定、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等环节,全过程均属审计处实施监督和评价的范围。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对照各项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采购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有无负面清单行为;同时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第七条 采购计划的立项和管理。 (一)采购是否纳入学校整体采购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急需购买的货物、设备、服务、工程项目等,市场调研是否充分; (二)采购计划的合理性; (三)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 (四)采购资金有无预算及到位情况。 第八条 采购的方式和招投标程序。 (一)是否按采购的内容、金额大小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每种方式是否符合相应的流程; (二)招投标项目是否为计划项目; (三)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四)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五)投标条件、招标纪律等; (六)评标、定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合同是否涵盖了学校合同范本规定的全部条款;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 (三)合同总金额是否明确,付款方式及时间、质保时间等的规定是否合理; (四)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等; (五)在学校合同范本之外的新增条款是否合理、规范,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六)审核采购合同签约双方资格及名称; (七)货物名称是否属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货物规格、型号、等级及包装标准等是否明确;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工程采购是否注明资质要求; (八)货物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货物,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货物,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九)货物与服务项目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结算及付款方式,在合同中是否明确; (十)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否有明确规定; (十一)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采购的验收、入库。 (一)是否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是否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交货货物是否和样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相同;入库数量和合同订购数量是否吻合。 (二)服务类项目,是否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是否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三)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是否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是否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四)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合同,或未完全履约的,项目验收是否为合格,验收人员是否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是否及时送招标采购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备案、公示; (六)分散采购项目,是否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的货款结算。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二)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票据的填写是否合规,要素构成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采购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和易于执行,有没有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情况;采购信息化程度是否符合学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审计应贯穿于各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审计中,如有必要也可进行采购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计要求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采购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采购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在采购项目的具体运作程序中,审计人员应坚持独立、客观行使监督职责,不得逾越内部审计职能边界,参与具体采购业务流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活动的决策和审签。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处有权检查监督采购部门履行合同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处应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南大校发〔2021〕38 号)有关规定处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南大校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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