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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2  点击量:  责任编辑:admin

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4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二条 凡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无论经费来源及工程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第三条 校内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校内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四条  2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5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列入专项审计,按照《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隐蔽工程的签证;合同履行情况;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校内20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审计,也可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七条  在招标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校内招标、零星维修等项目本月5日之前,将上月上述工程项目)书面报审计部门审核备案,填写工程招标前审核备案表。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建设资金渠道、预算、招标方式等。未经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无特殊情况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合同的会签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按学校有关审核程序审核后填写工程项目送审单、附工程招标前审核备案表,经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部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部门复核)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意见书》(以下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必须有二名或以上审计员及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建设管理单位及学校相关财会人员凭《审计意见书》(复印件无效)、结算资料等,方可办理相关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应留足工程尾款,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有效的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建设管理单位初审后的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
  (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五)施工项目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七)建设单位确认的设备、材料价格等文件资料;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结算。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对建设、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单位审核人员、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施工单位应在有关核实工程量的书面资料上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送达审计部门审计之前,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结算资料的准备工作,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复核,一经送达审计部门,对出现隐蔽工程及签证漏算、少算等情况依法不予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由于施工单位虚报冒算,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审减率达到30%及以上或经司法部门确认施工单位和所属人员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该施工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一至三年内承接学校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学校各级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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