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6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以及《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对科研经费决算的审签。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凡列入审计范围的科研经费,均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大额资金专项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 (一)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决算的审签; (二)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准则,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4.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5.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6.经费开支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按照有关经费决算规定,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财务部门提供的经费到帐及支出明细账); 5.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6.科研经费指标本或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7.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签。 (二)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是否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否附上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是否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合作(外协)单位属公司、企业,是否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是否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4-5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完成有关经费决算审核程序后,须于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3日内,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2.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4.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经费审计程序。 1.列入大额资金专项审计的项目,需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按《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规定执行; 2.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每年12月底科研主管部门提供专项审计及常规审计项目分类表,与审计部门协商后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当年度审计科研项目相关材料,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财务数据。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科研分管校领导批准; 3.学校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4.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5.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在审计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7.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8.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9.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0.学校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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