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7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3月6日
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南昌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有: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适当增加组成单位和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联席会议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三)讨论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调整事项; (四)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 (五)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根据情况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人员,召集会议讨论研究,依法依规提出采取必要处理意见或措施的建议; (七)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承担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学校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提请校长审定。遇特殊情况,可于年中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报告,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校长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四)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五)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使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依法对审计部门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四)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接到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按计划实施,审计实施前应向被审对象出具委托审计书和审计通知书; (二)接受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依法实施审计。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处罚、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的建议和意见; (三)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处统一编号,主送校长,抄报校党委书记,抄送校组织部,秘级定为秘密,印数和发放范围从严控制。 (五)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审计情况,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主要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对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议题和重要文件,联席会议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务事项,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及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会前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以前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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