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校发〔2014〕15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2月26日
南昌大学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额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工作,通过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大额资金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工程项目是指校内2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5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校内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均应进行审计。 第四条 2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5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列入专项审计,按照《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由建设部门按照学校工程审核程序初审后,报校审计部门列入专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复审的项目,按照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终审。 第六条 已经过省审计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的项目不重复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基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合同履行情况;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校审计部门应根据学校的年度预算安排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编制大额资金工程项目专项审计计划,按《南昌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程序报学校审批实施。 第九条 校内20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赣教财字【2013】96号)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也可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具体审计程序按照《南昌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大额资金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学校在审计人员和审计专项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校审计部门应履行审计法及工作规定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依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大额资金工程专项委托社会机构审计的,具体委托事项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列入相关成本或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大额资金工程项目未经审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