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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2  点击量:  责任编辑:admin

南昌大学文件
南大校发〔2014〕11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昌 大 学
                                   2014年2月23日

 

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部门(单位)获取物资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利用学校预算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医疗等方面使用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所有物资无论经费来源及金额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第四条 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无论采用下列何种方式进行采购:(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等,审计部门必须全过程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立项和管理。
(一)物资采购是否纳入学校整体采购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急需购买的物资、设备;
(二)物资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
(三)物资采购计划的合理性;
(四)物资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第六条  物资采购的方式和招投标程序。
(一)招投标项目是否为计划项目;
(二)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三)招投标标的物样本的送达和保管;
(四)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五)投标条件、招标纪律等;
(六)评标、定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

第七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物资采购合同签约双方资格及名称;
(二)产品名称应属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及包装标准等;
(三)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结算及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五)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六)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物资采购的验收、入库。
(一)产品样品是否封存完好;
(二)交货产品是否和样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相同;
(三)入库数量和合同订购数量是否吻合。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货款结算。
(一)产品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二)产品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票据的填写是否合规,要素构成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
(一)就物资采购审计报告或意见所涉及的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
(二)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通过现场访问、直接观察、测试等方式编制“后续审计面谈结果小结”和“后续审计跟踪记录表”等工作底稿;
(三)评估采纳审计建议所达到的效果并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立项,采购部门应将物资采购计划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参与已立项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队伍资质的审核以及与中标单位的谈判等。
第十三条 对物资采购合同采取必审制。经政府采购的合同采购部门应将合同送审计处备案;未经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前采购部门应将合同送审计处审签。
第十四条 参与物资采购全过程中的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
第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备齐送审材料及送审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物资采购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供货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采购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经政府采购的物资送审,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采购计划申请报告;
(二)采购清单及预算价格(注明品牌、参数等);
(三)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正本(含招标答疑或谈判记录)、中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拟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验收合格签证、验收入库单和物资采购发票;
(五)其他要求送审的资料。
第十九条 未经政府采购的物资送审,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采购计划申请报告;
(二)采购清单、规格型号、价格预算,报价商家;
(三)采购的招标文件正本(含招标答疑或谈判记录)、中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采购的合同(协议);
(四)专家论证情况;
(五)验收合格签证、验收入库单和物资采购发票;
(六)其他要求送审的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在采购项目的具体运作程序中,审计人员应坚持独立行使监督职责,不参与评委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采购部门履行合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南昌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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