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建设工程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各类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上述建设工程领域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确认,以确保相关业务真实、合法、有效的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部门全权负责,学校的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和资产等业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费用的计算以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或者咨询服务合同为准,符合条件的可以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可以对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评审、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从内部控制等方面对其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效果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出具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建议书,促进落实工程管理责任、完善工程管理内部控制、防范工程管理风险。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应进行审计后办理结算等手续。
第九条 单项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果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财审咨询公司进行评审后予以执行。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审计,并负责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审签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各类招标文件等进行审签,主要内容为:对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和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是指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计;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在竣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三)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为:审查各类合同履行情况;审查主要隐蔽工程勘验情况;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情况;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审查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审查工程索赔费用情况;审查工程结算情况。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有效的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三)项目招标、中标文件;
(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五)施工项目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七)建设单位确认的设备、材料价格等文件资料;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结算。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对建设、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施工单位应在有关核实工程量的书面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审计之前,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管理部门应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复核,一经送达审计部门,对出现隐蔽工程及签证漏算、少算等情况依法不予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审计的各类审计取证资料、审计定案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等进行归档管理,逐年逐批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文件审签的主要程序是:
(一)投资规模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在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送审;
(二)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
(三)第三方机构反馈审核意见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审签;
(四)审计人员出具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函,并将审计意见函和审核报告返回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函修正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审核程序审核后填写工程项目送审单,送审计部门审计;
(二)审计部门安排自审的程序是:
1、审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3、征求意见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执行表。
(三)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程序是:
1、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3、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单位签订确认的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出具审计报告;
4、审计部门将审定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5、审计部门复核后审签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执行表。
(四)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意见书》(以下简称《审计意见书》)。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结算资料等,办理相关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单项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立项;
(二)根据审计立项情况,审计部门完成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审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组成的审计组,并由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担任组长。
(三)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送达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和工作内容;
(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估价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洽商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业主单位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变更估价费用经业主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变更事项实施前及时送审;
2、审计组对变更估价进行审计后,出具工程变更估价审计意见书;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文件,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五)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书;
(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应留足工程尾款。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可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虚报冒算,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审减率达到30%及以上或经司法部门确认施工单位和所属人员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学校取消该施工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一至三年内承接学校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学校各级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于审计部门的第三方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和现象的,审计部门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其为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率高于学校规定允许误差率以上的情况;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质量未达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南大校发〔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