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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04  点击量:  责任编辑:admin


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发挥审计作用,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校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学校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协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审计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处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审计事项,所需经费学校予以保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政策把握、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机构设置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按规定向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学校所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归口审计处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原则,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以及执行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招标采购情况,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学校领导安排或相关单位委托,开展重点领域或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面覆盖、应审尽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规定和要求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学校经济业务、内部管理等活动开展现场监督或跟踪审计,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咨询建议,但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参与被审计(监督)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不参与被审计(监督)单位具体业务工作的审签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电子数据、算机技术文档;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专报等形式,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协助校长和其他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校属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长和协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发展战略、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支持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将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处应当及时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及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违规事项处理等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列入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工作指南等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拟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规划、审计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
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学校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批准,审计资料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财务收支、招标采购、工程结算等常规审计任务。对专项审计调查、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等项目,审计处应当组建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在审计处网站公告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召开审计进点会议;
(二)审计组通过规范的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推动即审即改;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学校领导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作无异议;
(四)审计处完善审计报告,经校长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上一年度学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纳学校督查督办事项,整改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监督整体合力。
(一)审计发现的按规定应当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当严格追责问责;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三)学校领导根据职责督促所分管或联系的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落实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应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资金调配、完善管理、风险防控、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学校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江西省教育厅、江
西省审计厅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过文件、
专报以及会议等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协管校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校长、协管校领导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企业。附属医院等独立法人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起施行。学校于2014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南大校发〔2014〕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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